光伏行业协会王勃华:我国光伏行业发展已形成“双循环”格局
我那时候主要还在译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比如哈耶克,也在做一些普通法宪政主义的译介。
高全喜、田飞龙:《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的确,宪法序言是宪法文本中规范性最弱的部分,尽管也可以理解为某种规范。
偶尔才与主张规范宪法学的学者讨论。绝对宪法由谁来捍卫呢?既然绝对宪法属决断的产物,施密特坚决反对由法院护宪,出于对魏玛时期德国羸弱政治的担忧,施密特主张由总统来保卫宪法,且不受任何节制。然后,横刀一笑,讥讽规范宪法学沉醉于规范的温柔之乡。[16] 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36] 林来梵、郑磊:《所谓围绕规范———续谈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德国宪法法院法》第十三条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有权裁判关于宣告政党违宪之案件,其实体法依据是《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政党依其目的及其党员之行为, 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公私财产同等保护是否兼容?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念进入中国宪法文本的历程来看,对中国宪法文本做历史的解释,就会发现,公私财产同等保护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以兼容。[27]换言之,行政诉讼法在这里已有一定的制度安排,不必、也不能直接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他认为,如没有特别规定或特殊情况,一般法原理、一般性法制度及法技术性规范对两种法律关系均可适用。但对于退还非法收取的许可费用孳息问题,应当优先类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第2段的规定,而不是《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因为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而且法定孳息的标准是明确的。但实际上,对于行政法来说,禁止类推同样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15]《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民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通常可以直接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相对独立时,民法的某些规定就被视为共通的规定,而不再规定在行政法中。
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2]《福州三福钢架制品有限公司诉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直接适用与类推适用的差别在于,前者面对的规范虽然是民法规范,但却被视为行政法本身所应有的规范,或者说两者共通的规范。这是日本传统的通说,即公法具有独立性,公法关系中,即使没有明文的立法,原则上也不得适用民事法,特别是以民法典为首的民事实体法的规定。
日本学者南博方继承其师田中二郎的学说,将行政上的法律关系区分为权力性法律关系和非权力性法律关系。[3]主审法官在解说词中指出,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做出‘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日,还应包括事故引发的伤害发生之日的解释时,也采用了类推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果类推适用民法规范,则存在着违背民主原则之嫌。四、行政法中类推适用民法规范的方法与界限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实际上多数是类推的间接适用,而不是直接适用,因为行政法毕竟有其自身的特性和功能。
[2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书,2000年12月15日。第一是构成要件类似说,即两个案件的多数内涵特征具有相同性,且在法律评价上对两案具有重大意义,则可认定两案具有类似性。
【摘要】民法与行政法虽各有特性,但也有共通之处。[23]二审法院对此亦予以认可,并进一步表明,超过起诉期限的法律效果是该项诉讼权利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在杨明华诉合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了不当得利的法理,它指出:被上诉人杨明华在拆迁前的房屋属于划拨占地,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占地也应为划拨,若要变为出让占地,被拆迁人应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否则被拆迁人不当得利。例如,因依法行使公权力扣押私人的物品或拖吊违规停放车辆而发生应如何保管及返还的问题,行政法无特别规定时,可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寄托的规定。这一学说与上文第三种学说之间在方法上有所不同。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拘束所有国家权力,不仅包括法律适用者,也包括立法者,这已成为我国宪法学界的通说。行政争议中可能包含着一个民事争议,但用民法规范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民事争议,并不是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13]然而,诚信原则或诚信义务从何而来?这是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所没有规定的。
当法律漏洞补充意味着一个应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但未被法律纳入规范的侵害。第四,行政特殊需要说。
[38]而这种相同要达到何种程度,实质一致说认为,只有在两者能够具有实质的类似性时,才可以比照适用。例如,对于受托人超越行政委托范围的行为责任,行政法并无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除了在主体上与行政委托不同以外,其他均为一致。
曾翻译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的日本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就认为,历来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学者最容易犯的错误就在于极端重视两者的区别。例如,虽然税务关系与民法上的金钱债务关系相近,但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容许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国家的代理)类推适用民法关于债权人的规定(《合同法》第105条)而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其他民法规范虽然未必直接适用,但仍可能根据平等原则的要求,进行类推适用。[29]乐山市沙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车永秀等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乐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2007年11月18日。小前提: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其理由在于不让当事人不当得利,明显获得双份赔偿。
在立法者因疏忽或尚无暇顾及而造成行政法个别规范的空白时,如果法律适用者不比照最相类似的其他法律条款来适用,不对类似案件作出类似处理,实际上也违反平等原则,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Otto Mayer)反对将民法规范类推适用于行政法。
[10]陈清秀:《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9]参见葛克昌:《私法规定在行政法上适用》,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
其他的民法规范与行政法所要解决的案件之间如果具有相似性,而行政的特殊需要又不足以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时,则可类推适用,填补行政法的规范空白。李元起主编:《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7-328页。
而整体类推是将民法领域中的所有个别规定共通的法律理由一般化,然后在与行政法诸多原理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将其适用到行政法领域,课予行政主体一定义务。当然,行政法中的类推适用并非没有限制,仍然要遵循类推的基本规则和行政法的特别界限。保险局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已超过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遂决定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就不能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而且民法的产生早于行政法,其规定相对成熟完备。公法上的物权、债权(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等)均与私法有很大的共通之处,甚至参政权也与公司及其他法人的社员权利具有相似的性质。
只有把握了相应的步骤和规则,才能确保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对于这一年时间如何计算,在杨庆峰与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为杨庆峰案)中,鉴于铁屑生锈之后造成眼睛伤害的潜伏性,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确认事故发生之日与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之间可以分离,[1]而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解释为包括事故引发的伤害发生之日。
但某些法律漏洞可以由法律适用者通过一定的技术加以填补,这并不违反民主和法治原则。[42]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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